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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期待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公平地提升自我!1保存全部权买卖合同期盼权的假设干问题讨论一、期盼权的根本理论讨论保存全部权买卖这一特种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期盼权首先从讨论期盼权的根本理论开头。(一)期盼权的概念期盼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表达期盼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接受,造成“期盼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盼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一般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讨论,虽极精细。惟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盼权之概念。“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期盼权讨论的冗杂性,〞首推期盼权的概念界定。“〞而这一分歧又挺直影响到了期盼权的类型化和性质认定等诸多问题。“所以,争论期盼权的概念对于期盼权在保存全部权买卖合同中的类型化讨论有重大意义。理论界对于期盼权概念的界定主要有1、法律地位说法律地位说认为期盼权是一种法律地位,是一种对权利获得的期盼的地位。因这种地位受法律爱护才称之为期盼权。例如,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认为:“期盼权,即是一种受法律爱护的,对完好权利获得的期盼。〞他之所以持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期盼权在德国民法上存在着过多的争议所致,而且迪特尔本人也成认在有关期盼权的著述判例近乎汗牛充栋的德国,人们对期盼权概念的分歧仍很大。基于此,作为有名学者的他势必会因治学严谨起见而不会在其教科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公平地提升自我!书中轻易下结论,而只是指明期盼权是一种受法律爱护的对完好权利的期盼地位。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造成了期盼权法律地位论的某种概念上的模糊性,从而不利于提醒期盼权的本质属性,因为事物的概念应具有相当的明确性。法律概念的一般形式是属加种差,“虽然基于‘边际状况’的存在,它被有的学者批判为‘是教条式的’,但它仍为各学科所采纳。〞所以对期盼权概念的界定应说明期盼权是怎样的权利,而不是“期盼权是有期盼的法律地位〞。2、将来权利说将来权利说认为期盼权是一种已具有某些权利要件但还需要在将来陆续获得剩余权利要件的将来权利。例如,梁彗星先生认为:“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称为期盼权。〞 彭万林先生认为:“期盼权是已具备权利构成的局部要件,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可完全构成的权利。〞这是大陆学者对期盼权概念下的主流定义。可见国内多数民法教科书关于期盼权的定义认为期盼权是将来可能实现的或可完全构成的权利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颇值商榷的。第一,这样的期盼权概念与权利概念相冲突。依通说,权利是一种法律之力,“此可享受特定利益上的法律上之力,即为权利〞。而依将来权利论,期盼权是一种将来的权利,那么对于这样的“权利〞,何来法律之力保障呢?没有法律之力保障又怎谈权利呢?其次,期盼权的将来权利论事实上是混淆了“现实已拥有的权利〞和“将来所获得的权利〞。对此,日本民法学者四宫和夫认为应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他指出,在认识期盼权时,应留意其与“附条件之将来权利(例如因某条件成就而应获得之可能之房屋全部权,这也成为附条件权2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公平地提升自我!利)系不同。〞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为,期盼权并不是“将来的权利〞,待获得权利本身并不能与期盼权等同。3、现实权利说现实权利说认为期盼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现实性权利。例如,德国学者Raiser教授认为:期盼权“为权利获得的必要要件的某局部虽已实现,但独未完全实现之临时的权利状态。〞 王轶认为:“期盼权就是一种在现行法上符合独立权利认定全部要素要求的获得特定权利局部要件的法律地位。〞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盼权,系指因具备获得权利之局部要件受法律爱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日本学者四宫和夫也认为:“期盼权虽难亦称为‘附条件权利’,其系一种为爱护将来权利(例如,家舍之全部权)可保之期盼而被加以成认之现实权利。〞以上是期盼权现实权利论的几种典型观点。笔者认为期盼权的现实权利论较为可取,理由是期盼权符合权构成要素,为法律所爱护。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权利包含三个要素:“权利是法定的因为它受到法律的爱护,至少是获得法律制度成认的〞,“权利的占有者以肯定的方式行使它的意志,而其意志是实现某种利益〞。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的意志的实现资格〞。据此,笔者认为期盼权符合权利构成要素,是为法律爱护的现实权利。从权利的利益性讲,“期盼权人的利益表达为他在获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即随着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商定条件的满足而获得特定权利,从而使其指向的特定权利的选择和意志优越于别人的选择和意志。〞从权利的法律爱护性上讲,很多类型化的权利都得到了法律的现实爱护。例如我国台湾民法第807条规定,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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