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法医学发展简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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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医学发展简史 02法医学发展简史 PAGE 02法医学发展简史 第二章 法医学发展简史 第一节 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一、古代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起源 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 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知识。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 (二)检验制度 1.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 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命令令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①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②医生: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③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④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 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报案因由:简述何人因何原因前来报案。②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③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2.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 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人罪论。”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惩罚;如果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 3.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 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检验有关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对于某些死亡,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其原因和经过清楚,初检后可不复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陆续做了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 (1)检验人员 验尸官: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他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至绍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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