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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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 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 〔2016 〕111 号)、《广 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东委发 〔2017 〕3 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 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 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5% 的比例执行, 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 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 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10% 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最高限额为 1000 万 元。 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 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2.5% 的比 例缴纳,但不得低于 10 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 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 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 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 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 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 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 30 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 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 比例支付。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 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 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 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 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保函 2、索赔通知书 附件 1: 银行保函 编号: XXX 致: XXX 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受益人) 鉴于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保证人 ”)就XXX 工程 于X 年X 月X 日签订了编号 XXX 的《XXX 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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