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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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2019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用地政策含义)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 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 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 ( )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 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 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 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 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 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 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 划确定用途、 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 1 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 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 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 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出租。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 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 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 办理。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商 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 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 21 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协议方式出让, 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 (国土资发〔 2006 〕114 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 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 定的最低价。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 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 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 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 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 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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