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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及 各 。
第三条 及各 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
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 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 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五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 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 1 人或者多人。第六条 调查人员责任
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经理、 风控人员、 业务负责人、 副总经
理、 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 客户经理、、 业务负责人、 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 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 副总经理、 总经理对 客户经理、 风控人员、 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 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第七条 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 初审岗、 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
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 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
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三)对于有管理责任的有权审批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风控经理、 风控副总),承担评审方面的责任。
备注: 评审工作至少由一名 风控人员、一名 副总经理及一名 总经理参加; 评审工作至少由两名风控人员及一名风控经理参加。
第九条 签约人员 、标的发布人员责任
签约人员(借款项目的当事客户经理、当事审核人员及行政或前台) 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标的发布人员对所发布标的正确操作负责。
第十条 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 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参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标准明细》(详见附件表)。除因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外部政策调整(包括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导致项目发生不良外,原则上:
(一)首次借款放款后前 3 个月内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一次提醒
后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 客户经理、 业务负责人、 风控人员、 副总经理 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 80% ,
(二)首次借款第 4 到 6 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 2 次及以后提款后逾期、续贷放款后前 3 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 客户经理、 业务负责人、 风控人员、 副总经理 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 50% 。
(三)首次借款第 7 至 9 个月开始连续出现逾期,续贷放款后第 4 到 6 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 客户经理、 业务负责人、 风控人员、 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 30% 。
第十二条 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 客户经理、 业务负责人、 风控人员、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
免除,也不因为不良借款移交 资产保全部门 或专职清收、保全人员 而减少。
第三章 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就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
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 进入逾期状态 60 天至 90 天(含)内进行。不良借款在逾
期 60 天内 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 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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