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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Beij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为“B.C.Q.M.S”)。
第二条 本会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饰的建筑企业,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混凝土制品生产、建材生产企业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工程质量永恒的主题,贯彻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开展质量活动。促进质量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建筑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主、自律、自立、自强和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专业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专业调研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推行质量科学管理,探索管理创新途径,帮促建筑行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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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引导开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组织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总结交流经验,为企业优化管理和创精品工程服务;
四、协助会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体系文件的可行性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探索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与建筑业传统有效的管理相合的长效管理途径;
五、组织行业专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介交流活动,推动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服务;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管理办法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组织编印专业培训教材。为引导会员单位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七、开展同市内、外有关民间组织的专业交流与合作;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
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市政施工、安装、装饰企业和各专项施工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建设监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企业;
5.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在本市建筑行业从事工程技术和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且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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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荣誉会员的资格:
凡在本协会兼任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机构成员和被聘任为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者,当他任届期满或任职超龄离任时,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给予荣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各项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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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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