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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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 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 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 履行教师职责,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 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 而且 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 主要包括: 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 培养学生 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 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 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 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 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 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 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 教师应尽的义务 ( 参 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 ) ,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 .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第 4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 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 .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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