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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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 化法律环境初探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经 济的发展,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纷纷采取措施疏通高 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 产业化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高达 60% ~80% ,这固然与其社会制 度、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关,但关键是有良好的科技成 果转化法律环境。 其中专门的以及配套的科技立法是否完备, 是法律环境完善与否的主要标志。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值得 中国借鉴的立法经验主要有: 1 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 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 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 200 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 “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 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 ”这是世 1 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 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 定,美国政府在 1790 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 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 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 1980 年通过《技术革新法》 ,该法的 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 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 美国原来的法律, 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 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 1980 年政府专利政策法》 、 《1980 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 规定, 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 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 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 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 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 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 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 1985 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 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 该法规定科学 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 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 的迅速转化。 2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 指导和协调。 日本早在 1961 年 5 月就颁布了 《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 ,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 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 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 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 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 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 1980 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 ,明确指出联邦 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 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 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 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 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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