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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工
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
定》 (文化部令第 27 号发布,文化部令第 32 号修订) (以
下简称《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实施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
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 2003 〕27 号)(以
下简称《通知》),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
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
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
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
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
产品生产能力;
4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 8
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 、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
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
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 1000 万
元以上;
6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
的规划;
7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
发[2005]19 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
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
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
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附件一);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 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如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
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
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
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自有场所需
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按附件二的格式提供)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说明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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