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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数量)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性质)
政治、经济、法律(内容)
区域性和全个球性(地理范围)
;;物质要件:国家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个特定行为。
(具备3个条件)
1)相关的国家实践(广泛且具代表性)
2)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方式上的一致做法)
3)时间性(对一项规则的反复适用)
心理要件:(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国家从心理
上认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个特定的行
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习惯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明:
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实践。;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主要方式
1)转化(transformation):通过采取立法措施 将条约的规定变成国内法。
2)纳入(adoption) :由立法机构颁布命令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
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规定:
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 ;;3、中国的实践
1)缔结条约的程序
2)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在本国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中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3)适用方式上
4)预防国内法与条约冲突的方法;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
(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4、有效统治原则(通行的原则)
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对大部分领土和居民的实际控制、有效行使政权并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与服从,并能代表国家独立的进行对外交往。;;; 3、债务的继承
1)债务的种类
按债的使用范围:
国债: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全国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家领土
某一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地方当局用于当地所借债务。
按债的性质:
善意之债:有正当用途的合法之债。
恶意之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用途
或违背国际法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2)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
恶债不继承
只偿还国债、地方化债务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四、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
特点
第一,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引起跨国界的损害后果
第二,由国家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引起。
第三,无过错责任。
第四,责任方式为物质赔偿。; 二、国籍的取得
(一)出生取得(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单系、双系)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制
(二)入籍取得(继有国籍)
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籍
1)婚姻
2)收养
3)领土交换
2、申请入籍;四、国籍的冲突(见课本)
(一)概念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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