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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向集团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
利待遇等均直属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
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并上报一次,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必须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签名。会计报表应分别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必须在财务总监
或分管总经理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发当年工资。
第二节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资金,设立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
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资金筹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除土建与房地产
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集团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条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资
金管理中心授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所筹资金的用途应符合董事
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融资审批权限: 500 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 500 至 1500 万元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1500 万元以上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等各方面。
第九条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若干个一般帐户,各子、分公司开设
帐户必须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户。
第十条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发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
要进行销户处理, 在销户前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 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
销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使用的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按计
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按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
见办理。
第十二条各子、 分公司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报董事长批
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 ( 单位 ) 、费用类别分别填写;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
的人均利润、 40 %的陈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
润、 40 %的陈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用资金的,将对
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 500 元。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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