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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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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986年7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第16条12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劳动合同法?20**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了第1次审议。20**年4月20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全国意见收集工作。20**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年4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20**年6月28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立法目的之变化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的变动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用本法。制定8类规章的本卷须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7-28条订立时间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订立时的告知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禁止担保\扣押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合同的订立与后果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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