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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
事故导致伤伤害、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证驾驶
车船等。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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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雇员患任何疾病(含职业病) 、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
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
用;
(七)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规定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法
律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 10%。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工地并交
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至完成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
工程建筑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
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提前竣工的 , 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2、工程因故完全停工,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本保险合同的书面请求,
经保险人同意后, 本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请求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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