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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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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 * 有业内人士表示,至圣公司诉甘肃省质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虽然败诉了,但起码明确了该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调查。值得反思的是,事故发生已近五年之久,但仍未有生效的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值得警惕,因为如果发生错误,往往将重新成立调查组,不仅会耽误事故调查的宝贵时机,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湛中乐说。 * 安全生产涉及责任主体众多,管理体系庞杂,监管难度较大。为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经济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同步进行,甘肃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开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调研,着重强调要依法严格监管,明确责任,加强预防治理、综合治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万无一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确定监管主体,是调查与处理的基础。本案的焦点即是关于监管主体资格的问题。在省质监局进行事故调查中,评估机构所得出的结论显示,“10· 10”起重伤害事故应定性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相应的调查主体也应发生变化,即应当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省质监局并非法定的调查与处理主体。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省质监局的作法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的审理,意在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不能横向越权,也不能纵向越权。本案的审理论证严谨、析理透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 * 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 * * * 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七个方面。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1、明确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基本问题:工作目标、基本要素、组织实施、保障要求。 2、明确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3、文件的性质:规范性、指导性?具有强制性? 4、文件的局限性:严格限定在《安全生产法》、部门规章规定之内。 * 4项 * 4项 * 9项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必须正确理解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预案不是现场救援方案、不是作业规程、更不是应急制度汇编,预案是事前准备的工作方案,其主要功能是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可以说是应急机制的载体、应急培训的大纲、应急演练的脚本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因此,企业要紧扣完善应急准备、提高应急能力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推动应急预案实战化应用。只有这样,应急预案才能落地,才能发挥作用。 12项 * 12项 违法行为(2类):(第一类)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类)有以下7项情形之一的:(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5)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6)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7)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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