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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报调整部分1.《备案表》的构成第1页/共58页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2页/共58页申报方式共15种:同一型号的新产品只能选择1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选择2种或2种以上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第三种:半挂车产品;第四种:承载式车身M1类产品; 第五种:承载式车身M2、M3类品;第六种:承载式车身N1类产品;第七种:承载式车身N2、N3类产品;第八种:甲醇汽车,M1类产品;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3页/共58页第九种:甲醇汽车,M2、M3类产品;第十种:甲醇汽车,N2、N3类产品;第十一种:空白;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4页/共58页 申报方式选择的要求●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5页/共58页●如果被作为同一型式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则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请车型进行备案表的填报。 ●如果改装车所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尚未登录《公告》,则其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应不晚于改装车进行备案表的填报。●对于新能源产品,应在按照要求选择以上申报方式的同时,选择”新能源产品”。●三类底盘改装的车辆须采用全项申报的方式。3.公告参数的填报第6页/共58页◆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QA002---产品型号、 QA003---产品名称、QA006---底盘型号、QA012---底盘名称1.型号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2.专用汽车名称按照GB/T17350要求编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到中机备案)。3.乘用车型号应按照QC/T775的要求填写。 ●QA016---底盘类别1.底盘产品填报“二类底盘”或“三类底盘”(对于具有底盘生产阶段,但按照一次性制造完成申报方式申报的产品,按照相应底盘形式填报);2.承载式和半承载式产品填报“承载式车身”;3.整车改装产品填报“整车”;4.牵引车产品不得填报此栏。 3.公告参数的填报第7页/共58页●QA051---发动机功率(kW) 1.常规汽车应填报发动机额定功率,如填报发动机净功率,应在其它栏内注明。2.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填报驱动电机的峰值功率,后面用括号注明电动机峰值功率;如有多个驱动电机同时装在一辆车上,中间用半角“/”隔开。 ●QA052---油耗(l/100km)1.挂车不填此栏;2.底盘、带有专用作业装置的车辆(GB/T17350)、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不能燃用汽油和柴油的汽车不填此栏;3.二甲醚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填此栏;4.其它(除以上第1、2、3条规定)车辆均应填写(含混合动力汽车),数值为企业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规定的综合油耗数值(即油耗申报值)。5.选装多种发动机时不同油耗值应与发动机型号相对应;对轻型车,存在自动档和手动档选装的,分别填写自动档油耗和手动档油耗;二排、三排座、不同整备质量的也可分别填写。如未按照发动机型号、变速器型式、座位数和整备质量的不同进行区分填报,则认为满足同样的企业填报限值要求。6.符合同一型式条件的车型应填报原基础车型油耗;7.轻型混合动力汽车按GB/T 19753测量并填报,重型混合动力汽车按GB/T 19754测量并填报。 3.公告参数的填报第8页/共58页●QA054---其它应在此栏填报的内容包括:1.罐式汽车填写运输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混凝土搅拌车填搅拌容积。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M3”或“m3”。2.仓栅式、篷式车的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篷式车应注明“侧面不开门”。 3.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4.车长超过13米的车辆运输半挂车,应注明所配半挂牵引车型号。5.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6.集装箱半挂车运送的集装箱尺寸。7.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8.发动机净功率值:如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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