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公共基础知识政治与法律考点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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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公共基础知识政治与法律考点大全 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 为。 法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法的实施 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 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守法:内容: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 法律监督:主体: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类别: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类别: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 宪法的价值 立法权(人大)与行政权(国务院) 一、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2.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二、职权 (一)立法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二)监督权 1、全国人大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2.人大常委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1、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 题。 2.人大常委会 决定特赦;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国务院 (1)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2)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主席(国家元首与军事领导机关) 1.性质:国家元首 我国 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 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2.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职权:无 4、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权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监督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注:检察长任免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权力机关 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同时,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 二、地方行政机关副职的产生 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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