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收付管理规定(2015).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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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收付管理规定 (2015) 财务会计部 2015-3-14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收付机构及人员岗位管理 2 第三章 保费收款管理 4 第一节 现金收款 4 第二节 刷卡收款 8 第三节 支票收款 11 第四节 汇票收款 13 第五节 转账收款 17 第六节 预约货运险收款 20 第七节 第三方结算 21 第八节 联共保业务保费 23 第九节 集中收款 25 第十节 外币业务保费 27 第十一节 银行流水管理 28 第十二节 暂收款管理 30 第十三节 非资金收付 32 第十四节 当日收款确认及交接 33 第十五节 应收保费管理 35 第四章 批减批退收付管理 36 第一节 一般性业务批减批退 36 第二节 联共保业务批减批退 39 第三节 外币业务批减批退 40 第五章 赔款收付管理 40 第一节 直接赔款 40 第二节 直接理赔费用 41 第三节 预付赔款 42 第四节 法院强制扣款 43 第五节 收回赔款及相关费用 44 第六节 联共保业务赔款 47 第七节 通赔业务赔款 48 第八节 外币业务赔款 49 第六章 佣金收付管理 49 第一节 一般性业务佣金 49 第二节 联共保业务佣金 52 第三节 收回佣金 52 第七章 再保险收付管理 53 第一节 再保险综述 53 第二节 再保险收款 55 第三节 再保险付款 57 第四节 外币再保险业务 58 第五节 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管理 59 第八章 附则 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收付操作行为,防范控制收付风险,提升收付操作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3版)》、《省级财务共享中心作业流程文档(2013版)》、《外汇管理办法(2013版)》、财务及出单中心岗位职责说明及保监会《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等公司规章及监管规定,并结合新收付费系统上线后各级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收付操作实践编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收付,是指与公司主营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保费、赔款、佣金和再保险业务的收付操作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编写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本规定内容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及规定编写,同时充分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级机构的意见,力求在规范收付操作的同时,尽可能对实际业务收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实务要求与系统操作相结合。本规定是基于新收付费系统全国上线使用为前提撰写,业务收付的实务要求与新收付费系统的相关功能、操作流程密切相关,因此本规定阅读前应对新收付费系统相关功能有所了解。 (三)内容范围广泛性和前瞻性相结合。本规定内容范围尽可能涉及业务收付操作中各种业务场景,确保能够全场景覆盖,同时针对公司系统及流程调整在未来业务收付操作中可能的变化进行了必要说明。 第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编写制定,公司各级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及收付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收付机构及人员岗位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付机构是指公司从事日常业务收付操作人员的所在机构。收付机构主要包括:总部财务共享中心、省级财会部及财务共享中心、地市财会部、出单中心(含出单分中心)、区县级机构,其中地市财务中心、出单中心(含出单分中心)为地市级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付人员岗位,主要包括系统岗位和实际工作岗位。系统岗位是指在新收付费系统中收付操作人员的岗位角色,实际工作岗位是指与系统岗位对应的对口条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作岗位,本规定在陈述具体收付规定时使用系统岗位。具体岗位及职责如下: 系统岗位 岗位职责说明 岗位对应机构 实际岗位 系统管理员 系统基础数据设置及相关参数修改设定及日常维护,操作员新增、人员功能权限设置 省公司信息技术部 软件开发岗 总公司共享结算制单岗 接收分公司上划的集中收款数据、批量集中完成保费认领 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总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业务审核岗 总公司再保结算岗 审核再保结算申请的合规性及手续完整性,提交资金系统支付、完成再保业务收款认领 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总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再保审核岗 省共享中心审核部审核岗 非资金收款审核、退暂收款审核、暂收款转营业外收入、佣金支付审核、联共保业务支付审核 省财务共享中心 省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账核算部业务审核岗 省共享中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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