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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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核心导语: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其关注重点:执行局执行的执行依据 ( 区别于审判 庭与立案庭办理的执行 )、执行局部的审查 (区别于立案庭的受理审查 )。那么详细不同的案件 之中需要如何把握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主要分为三大块: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调解书、裁 定书、支付令、决定书等 )的审查,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审查,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 具体可细分为对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对上级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对 委托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 (外国法院的应该无权审查 ) 。 ①审查权取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5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第 123 条。 258 条规定: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 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 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人民法院处理 ”。 123 条规定: “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法院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 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 到法院帐户, 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 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 行 ”。 ②审查的内容: 全方位的审查, 不仅要从程序上审查,而且要从实体上审查。 只有实体 上正确, 程序上合法, 才能真正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至于如何甄别实体上正确, 程序上合法, 是一个大课题,在此不能作进一步的探讨。从这一点上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搞执行工作的, 不是动动嘴,跑跑腿的,而是能审能执的全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③审查后的处理: 前面条文表述得很明确。 本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两份裁定 ) ; 如不决定再审, 应继续执行; 再审后如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 终结执行; 维持的, 恢复执行; 改判的怎么办?个人认为原则上应是恢复执行。 但它毕竟出现了新的执行依据和旧的执行依 据的混合, 在实践中可以有更好的变通处理办法, 让申请人撤销前案的申请,终结结案,然 后再重新申请重新立案,不必再收当事人的任何执行费用。 上级法院的处理程序大致相当,不再赘述。 外地法院的, 只有两种结果: 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但实践中 往往碰到委托法院迟迟不予理睬或回复, 这时候, 就可以根据省高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 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 超过一个月的, 退回委托法院, 并报告其上级法院, 结案方式:其他。 ④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 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了,当事人预交了执行费用, 可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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