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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营销承包”协议书
甲方:三明市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
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销售部,进行台江台溪坂地块“山水别居” (暂定
名)项目的营销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物业概况:
2 2
本案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用地面积约 8428.36 m ,建筑面积约 2.2 万 m。
二、承包方式及期限:
1、承包方式:销售;
2、承包期限:至销售任务完成 95%止。
三、委托销售价格:
2
1、甲方按住宅 4500 元/m 作为均价 (制作价格表的表价均价, 在此价格上
可进行促销活动) ,委托乙方承包销售;
2、乙方根据此销售均价,根据各单元具体情况制作销售价格,并由甲方确
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双方结算销售佣金的依据。
四、销售进度指标:
1、乙方必须在开盘后两个月完成可售物业 30 %的销售率, 工程竣工时完成
70%的销售率,交付使用时累计完成 85%的销售率。(此指标依据 4500 元/ ㎡
的销售均价)
2、销售率按 “已销售套数”除以相应“可售物业”总套数计算。 “已销售
套数”:包含由乙方直接售出的(指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
议”,并且首期购房款缴交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及甲方以其他形式售出 (包
括股东购买、保留自用、抵第三方款项)的总套数; “可售物业”:指本案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销售单元。
- 1 -
甲方股东购买和保留自用的物业(不超过总数 5%),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不得计提相应单元佣金;甲方抵消工程价款等第三方款项的物业,视同乙
方销售,需要全额计算佣金给乙方。
五、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推广费用包括:内外卖场建造与设备配置,沙盘模型、工地围墙看板、
效果图设计与制作、三维影视制作、样板房装修、看房专车等销售道具类费用;
媒体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销售公关活动等广告类费用,全部由甲方投入。
六、佣金计算和支付方式:
1、前期策划费用和营销费用:
⑴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的策划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销
售佣金中。
⑵乙方项目专案小组主要成员驻场、 组建销售团队之月份起, 甲方于次月 5
日前按 3 万元/ 月的标准包干预付营销费用,作为乙方营销团队驻场人员工资性
费用支出,直至正式开盘之月止。
⑶甲方所预付的营销费用于销售佣金总决算时全额抵扣。
2、基本佣金:
乙方销售佣金以分户销售单价为基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的价格) ,
按 1.7 %的标准计提。
计算公式:基本佣金=∑分户销售单价×相应分户建筑面积×计提标准。
3. 支付方式:
⑴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3 日前提交《销售统计报表》报送甲方审核,甲
方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①支付时间: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佣金到乙方账户。
②佣金计算: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首付款
时,支付相应分户佣金的 50 %,全额付清购房款时或银行按揭贷款到账时再支
付 50%。
③乙方作为甲方的销售部门,不提供佣金发票及缴纳各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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