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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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音】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释义】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 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 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 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 2005 年 1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 场 (厂) 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 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等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 1998 年 11 月 3 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 按本 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 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 进的 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 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 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 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 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 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200 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800 头以上。 (二)种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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