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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音】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释义】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
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
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
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 2005 年 1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 场 (厂)
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
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等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 1998 年
11 月 3 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
按本
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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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
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
进的
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
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
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
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
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
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200 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800 头以上。
(二)种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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