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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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 共 1 1 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 --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4-20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5 年 3 月 26 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 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 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 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 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 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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