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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功能;(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识别对象。
2.商标主要是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
3.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二、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称。
2.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原产地名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个人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许可使用。 ;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传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
2.商务标语一般不能为独家占有使用,而且还会时常调整改变。;(五)商标与域名
1.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特定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
2.域名具有唯一性。
3.域名先注册先占。
;三、商标的功能;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第三节 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商标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十三章 商标构成条件 ;第一节 标志的可视性;第二节 标志的显著性 ;(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获得显著性;三、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第三节 标志的非冲突性;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取得;一、商标权的产生依据;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四、商标注册文件;五、商标注册的重新申请与变更申请;六、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七、商标评审;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一、商标权的概念;二、商标权人的权利;三、商标权的续展;四、商标权的终止;(二)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1.撤销,是指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导致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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