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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实务
目 录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二、工作程序梳理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条件
五、编制招标方案
六、资格审查条件与标准的设定
七、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
八、质疑与投诉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1、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等。
2、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只有两个:招标人、投标人。
(二)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 8 条规定,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招标人必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
2、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3、法人:包括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5、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办事处一般来
说没有自己的机构和财产,只负责信息联络,不能成为招标人。
(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 25 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
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必须响应招标、并且递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才能称为投标人。
2、一般来说,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3、个人。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 。依照本条规定,
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
(四)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 13 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
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
1、定位:社会中介组织,实为代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自己
的知识、智力,为委托人提供商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2 、中介与代理:中介仅仅构筑对话和联系平台,不进行法律意思表
示。而代理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意思表示,完成服务行为。
3、招标法所说的 “中介组织 ”,只能从组织机构上来讲,介于招标人
和投标人之间的组织机构。
4、代理有 5 个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 )代理活动必须在合同授权范围内;
(3 )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 )代理的活动必须是法律意思表示;
(5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意志。
5、招标代理的原则
(1)不得越权代理;
(2 )亲自代理;
(3 )勤勉和谨慎代理;
(4 )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5 )禁止滥用代理权。
6、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责任
(1)代理机构由于业务能力和经验水平的限制,给招标人(被代理
人)带来损失,第三方向被代理人索赔时,被代理人应当先行向第三人
赔付,然后被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向代理人索赔。
(2)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或滥用职权,其代理后果无效,其违法行为
与被代理人无关。比如中标无效,重新招标,直接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
索赔。
(3)《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代理人的四种连带责任:
A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连带责任;如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标。
B、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如招标文件不明确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
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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