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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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 2.质押物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股份、商标权 3.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合同 1.主体 (1)出质人:将出质物交给主合同债权人,以作该债权担保的人 (2)质权人:因享有债权而占有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并在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处分质物并优先受偿的人。 2.形式 书面形式 3.生效 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权人义务 1.保管义务 2.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 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质权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质物的义务 4.返还质物的义务 5.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 2.股权 (股票、股份) 1.证券债权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3.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第四节 留 置 一、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留置物 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承揽合同 仓储合同 第五节 定 金 一、定金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 的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 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的功能 担保主债务 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二、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为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 三、定金合同的特征 1.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例1:甲建设单位与乙钢材供应商于6月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 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 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问:该定金合同何时生效?定金数额? 【答案】6月15日生效;数额为8万元。 当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交付(收受)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限额性 例2:设例1中钢材购销合同款为30万元,则甲、乙的定金合同的数 额为多少?多出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案】6万元;超出的部分应以不当得利处理,乙应返还给甲, 连同同期银行利息。 超出部分按不当得利处理,若当事人事后将超出部分当作预付款, 也应予以支持。 五、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 2.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3.若双方均依约履行了主合同,收受方原价返还给交付方。 例5:甲施工单位与乙水泥厂订有一水泥买卖合同,后甲交10万元 与乙。设: A.甲违约,应如何处理定金? B.乙违约,应如何处理定金? (一)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1.根本违约的; 2.因第三人原因根本违约的。 例5:甲施工单位与乙水泥厂订有一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乙于6月1 日前送水泥1000吨给甲;甲支付定金10万元给乙。后乙于6月2日将 1000吨水泥运至甲处。甲以乙违约(迟延履行)为由,要求乙双倍 返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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