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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工作;一、住房保障体系构成;住房保障体系构成;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住房保障的法规依据 ;住房保障的规章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 8、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20个部门参加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共同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重点;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农村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税收。
多数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金融机构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 建设资金渠道; 市县政府: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相关建设要求; 合同条件: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布局环境: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监督机构:一是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三是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部门:一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将项目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二是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一是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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