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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城镇住房管理制度范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0 页 城镇住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 第 2 页共 10 页 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或×××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 3 页共 10 页 第十七条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 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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