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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争议考验政府行政决策
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电动自行车由于省力和价格相对较低等原因,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与自行车、摩托车和小汽车并列的普通老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关于电动自行车应用的法律规定却少之又少,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安全、环保、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从禁令颁布引起民众反对到完全解除禁令,体现了民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过程。
Abstract: since the late 1990s, because of save-labour and the relatively low price,electric bike gradually favored by people,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of transport in parallel with the bicycle, motorcycle and car for ordinary people.At the same time, Chinas electric bicycle application of law are less and less, and the electric bicycle on the road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lso exist great controversy. From the ban caused public opposition to complete lifting of the ban,show the func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king.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争议、行政决策
案例背景
从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自2006年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道路上行驶,到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摩新标准,电动自行车这一民用消费品的命运一再引发民众的热议,而关于此项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的行政决策也在经受着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制度变迁的考验。
电动自行车争议的始末
禁令出台激起民众强烈反应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电动自行车由于省力和价格相对较低等原因逐渐成为原脚踏自行车的替代品而被中低收入家庭所亲睐。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上市的最初阶段,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故从生产到使用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虽然国家在1999年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在法律上对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界定及其能否上路行驶的问题仍未见分晓。同时,很多生产厂商为了抢占市场而迎合消费者需求陆续生产的产品也呈现出车速过快、质量偏大的“电摩化”趋势。从而造成:一方面,真正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生产的产品比例并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电动自行车限速阀很容易拆卸,致使部分消费者自行拆卸而使车速超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此,很多地区如北京、广州、福州、珠海、海口、西安等政府管理部门都相继作出决策,出台了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地区性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不管是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北京,还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限制的其他城市,此项行政禁令一出均引起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一时,从街头巷尾到餐馆酒店,从寻常百姓、专家学者到行业组织、生产厂家,从报刊信件到电视网络,议论之声不绝于耳。其中,抱怨和反对多于理解和接受。
决策调整但未严格治理从而引起更大骚动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并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鉴于交通安全的立法内容和部分城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禁行规定引起的不同凡响,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区都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来做出的行政决策进行了调整。如2005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发不了新的通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凡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车可以进行登记,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而那些整车质量大于40千克、不具有脚踏功能、最高时速大于20千米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均不符合此项规定。燃油助力车同样因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仍被视为非法车辆,交管部门对这些车不予登记发牌。一旦在道路上发现此类车辆,交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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