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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彭诚信 朱 琨).docxVIP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彭诚信 朱 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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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违犯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 彭诚信 吉林大学法学院 朱 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5-5 关键词: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之违犯/责任承担方式 内容提要: 文章讨了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犯附随义务的形态、责任构成、详细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历与判例,重新审视了在合同履行中违犯附随义务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效果,并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应采纳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等在内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理,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其范围由约定或法定的内容来确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合同义务已经扩张。法律愈来愈全面地考虑到了在合同开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无是在合同履行中或是履行以外,都不仅限于用传统的给付义务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做出必要准备,在整个合同关系开展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障合同实现,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承受了这一,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誉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此处所涉及的义务即为“附随义务〞1〕。 一、附随义务概念的简要解析 附随义务作为一个理正式起源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2〕1900 年的?德国民?第242 条将老实信誉规定为债法的根本原则,从而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附随义务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根底,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附随义务的典型判例,创设了许多表现为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等各种形态的附随义务,形成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内的保护合同当事益的“义务网〞。 附随义务的开展虽然已历经很长的阶段,但理界对其概念的表述并不一致。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老实信誉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3〕林诚二先生主张应依民法上“不为给付对达成契约之目的有无影响〞4〕的来界定附随义务,认为凡按照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为给付对达成合同目的没有影响的为附随义务。王泽鉴先生也肯定了“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开展过程中老实信誉原则产生的〞5〕。总结各位学者的理可以得出以下共同点: (一) 附随义务产生的根底是老实信誉原则; (二) 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圆满实现及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等法益; (三) 附随义务是在个利本位的根底上兼顾社会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详细表达。此,可以说附随义务是为保障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在合同开展过程中老实信誉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 合同的标的为给付,了给付义务应为债务人的根本义务,是整个合同义务的核心。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理中,区分某项义务终究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难免会存在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在充分理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络的根底上,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来加以判断。 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6〕例如我国?合同法?35 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显然,就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而言,前者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后者居于附属地位。在任何一项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都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这即是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根本区别所在。此外,一方面,主给付义务是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是自始确定的,着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的内容则非事先确定的,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开展而逐渐形成。另一方面,主给付义务可以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另一方没有对待给付之前,可以回绝履行;而附随义务原则上无须对待给付,其存在是出于更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目的,使债权人的目的得到限度的满足,因此也就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给付义务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看,能充分满足给付利益。例如我国?合同法?36 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由于从给付义务附属于主给付义务,具有附属性,也有学者将其划入附随义务的范畴,将二者统称为广义的附随义务。7〕上它们所涵盖的义务领域并不一致,不宜仅以广义、狭义加以区分。而且,将从给付义务纳入给付义务体系的同时,又把它归入附随义务之中,只能自相矛盾,无助于这两种制度的构建。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义务内容确定的时间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内容自合同成立时确定,其本身是给付的当然内容,对从给付义务的违犯一定构成合同的不当履行;附随义务并非仅限于合同缔结后才存在,实际上在合同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就已存在,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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