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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王 雁 凌华北电力大学 电力市场研究所二○○九年十月内 容1、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概述2、国内外大用户直购电改革 3、重点问题及解决思路建议4、总体建议 1、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概述1.1 内容1.2 意义1.3 目的1.1 内容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指大用户通过市场化手段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行为。包括两方面内容:(1)用户有权力选择从发电企业购买电力,或从其他售电企业购买电力的权力;(2)用户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通过协商或竞价等市场方式形成。1.2 意义(1)有利于促进多个市场买方主体的形成增加竞争市场买方主体,构建多买方——多卖方的竞争市场格局。通过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增加市场竞争有效性,促进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2)有利于促进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促进输配电价格的合理化和明晰化。1.2 意义有利于推进交叉补贴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用户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正确响应,形成以买卖双方自由意愿为基础的市场定价机制,增加市场价格对市场供需的引导性作用。(3)有利于促进合理市场交易机制的形成促进大用户直接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引导用户合理调节生产,提高能效。1.2 意义促进发电企业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环节的成本监管。1.3 目的(1)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打破单一购买的市场格局,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竞争市场。(2)探索售电侧竞争的市场机制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建立双边交易机制,形成完整市场体系。(3)推进需求侧参与市场竞争用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用户根据市场供需优化用电,促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2、国内外大用户直购电改革2.1 国外大用户直购电经验2.2 我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2.1 国外大用户直购电经验2.1.1 法律法规的准备2.1.2 用户选择权放开的进程2.1.3 较为完善的电价体系2.1.4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方式2.1.5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相关交易机制2.1.6 合同余缺电量的处理2.1.7 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措施2.1.1 法律法规的准备法律名称/颁布时间英国《电力法》1989年修订《公用事业法》2000年《能源法》2004年日本《电力公用事业法》1995年、1999年、2003年法国《关于公共电力服务现代化和发展法》 2000年《电力法》2004年、 2005年修订新西兰《能源公司法》1992年《电力法》1993年《电力工业改革法》1998年挪威《能源法》1991年修订国家 2.1.2 用户选择权放开的进程国家开放用户选择权进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英国时间1990年1994年1998年9月开放条件:年最大用电功率1000千瓦100千瓦家庭用户市场份额30%(5000用户) 50%(中型用户)所有用户澳大利亚时间1994年1995年1999年开放条件:年最大用电功率5000-10000千瓦1000-5000千瓦全部家庭用户市场份额24%100%欧盟时间1997年2000年2003年开放条件:年用电量0.4亿千瓦时0.2亿千瓦时0.09亿千瓦时市场份额22.5%28.5%30%日本时间2000年3月2004年4月2005年4月开放条件:用电容量、 电压等级2000千瓦、2万伏500千瓦、2万伏50千瓦、6千伏市场份额26%40%63%法国时间2000年6月2003年2月2004年7月开放条件: 年用电量0.16亿千瓦时0.07亿千瓦时非居民用户市场份额小于20%37%51%2.1.3 较为完善的电价体系制定了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或已经明确输配电价定价机制邮票法(法国、日本、新西兰)按区域定价(英国)各类用户电价结构较合理,基本不存在交叉补贴2.1.4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方式通过双边交易购电参与批发市场购电 目前,英国、法国、美国、欧洲等电力市场,大用户均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购电。2.1.5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相关交易机制 大用户与售电商(发电商)两种合同订立方式:(1)与售电商订立单一合同,合同中包含电网连接条款;(2)与售电商订立不含电网连接条款的售电合同,并直接与电网公司订立电网连接协议。2.1.6 合同余缺电量的处理各国电力系统运行机构负责系统的统一调度,保证系统实时平衡。要求用户的用电量和售电商的售电量尽可能保持平衡。一般通过平衡责任机制和实时平衡市场处理不平衡电量。日本没有实时平衡市场,由本地电力公司提供失衡服务,但独立售电商需要向电力公司支付高额费用。2.1.7 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保证金制度会费2.2 我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2.2.1 现有政策依据2.2.2 发展历史及现状2.2.3 直购电试点成效2.2.4 面临的障碍2.2.1 现有政策依据目前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已经出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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