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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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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 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 * 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 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 1、新生儿硬肿症; 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 * 患儿于2000年12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00年12月30日出院。 患儿出院后,其父母发现儿子谢某逐渐出现“反应迟钝,不能抬头”,此后多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诊未果。 * 2001年4月16日经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 其后患儿先后还就诊于市第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均诊断为:脑性瘫痪。 2001年8月,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 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04年8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 2004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 我们努力工作 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 大家 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 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案例21、尽到告知义务 不会担责任 李大夫接诊了一个刚出生数天的婴儿,主诉为患儿发热,吃奶不好,当时李大夫详细问了病情, 得知这对夫妻的第一胎因患先天性畸形出生后不幸夭折,于是建议这个孩子住院观察, 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 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了。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上承受不了, 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院聚众闹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 担责任的,家长很后 悔没听医生的话。 案例22、(注射缺陷) 某医院抢救一名脑膜炎患儿,给予20%甘露醇100ml靜脉注射,护士刚刚扎好针准备推注时,有人叫他有事, 于是护士将注射器交给患儿家长帮助推注,护士回来时,家长已推完 , 只见注射部位明显肿胀,该护士没有将这一情况报告医生,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两天后,患儿局部皮肤呈干性坏死,遗留下肢体永久性残疾。 本例是护士违规操 作,造成医疗过失。 案例23、不当诊疗后患儿死亡 2007年3月27日,5岁男孩患儿因间断发热,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门诊就诊,并以肺炎被收住院。 开始住院时,患儿没有出现异常症状,但入院后却被儿童医院误诊为肺真菌病, 并给予了长期、大量、副作用极大的抗真菌药物治疗。结果,患儿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导致肾脏、肝脏损害。 此间,外援专家曾多次会诊,都明确排除肺真菌病,但儿童医院仍继续给予大量抗真菌药物治疗,最终导致患儿在同年7月死亡。 法庭上,儿童医院称,患儿在他们那儿住院之前,曾得过两次肺炎、三次住院并且经常腹泻,淋巴结呈颗粒样, 医院为他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并组织了两次疑难性会诊和专家会诊。 考虑到肺真菌感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医院采取了抗真菌联合抗结核药品的治疗,治疗方法正确。 患儿死于浓毒血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西城区和北京市两级医学会均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儿家属又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患儿家长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完全配合医院的治疗,给诊断带来一定困难。 此外,虽然儿童医院在完善检查、告知方面符合医疗规范, 但在病理学诊断的院外会诊、讨论方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对患儿肺真菌病的诊断病理学依据不足。 在会诊时,其他几家医院与儿童医院存在意见差异, 但儿童医院却未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仍坚持自己的治疗方案, 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且在抗结核的药物使用上也存在缺陷。 据此,法院判决儿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患儿家长30余万元。 案例24、用药过量致婴儿死亡 2007年12月2日,患儿因病被送往某县中心卫生院就诊,由该院医生谭某门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 因药物用量过大导致患儿心率失常加重,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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