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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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大力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促 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 人民政府政府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 (浙委〔 2006 〕 29 号)、《浙江省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条例》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 (浙政发 〔2008 〕46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第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转化项目, 三等奖奖励转移、转化先进个人。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特等奖项 目每年不超过 2 项;奖励一、二等奖项目每年不超过 30 项,其 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 10 项;奖励三等奖先进个人每年不超过 50 人。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 应当是在我省区域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 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转化成果可来源于国内外各类机构、 组织和个人, 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 有效、合法、完备。本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单位内部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不得推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 应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类候选项目推荐。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先进个人,应当是在我省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中介服务人员。 第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重点奖励企业从省外、 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转化项目,对获取自 主知识产权、 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有效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奖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开 展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工作。奖励个人积极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奖励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 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区域支柱传统产业;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 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 等社会发展领域。 第八条 奖励标准 特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新增税收超过 4000 万元,且 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每项奖励 50 万元。 一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 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新增税收超过 1600 万元,且社会 效益较大的项目。每项奖励 20 万元。 二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 1 亿元、新增税收超过 800 万元,且 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每项奖励 10 万元。 三等奖:年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 3 项以上,直 接、间接经济效益超 100 万元;或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科技 人才 10 人以上,为企业掌握核心技术、 关键技术发挥重要作用; 或牵头成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产学研联盟,为行业、区域技术 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 2 万元。 第九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 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 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化项目各参与单位应协商约定奖金分配比例,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成果创造 者、转化实施者和中介服务者。 第十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获奖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分别享受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项目、候选先进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县(市, 含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 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 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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