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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评估导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
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
(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
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
规定。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
谢琳娜、李俊领、许威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
5 评估程序 8
6 评估标准 8
7 评估方法 9
8 评估报告 10
9 附录 12
附录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
附录 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
附录 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
附录 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
附录 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
总 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
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
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未
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评估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遵循和参照国家及本
市有关政策和标准。
1.0.4 本导则制定依据: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0.5 凡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评估机
构的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应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之一。
1.0.6 凡涉及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改造,其安全性的评估不属于本导则评估范围,
其安全性由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和鉴定,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方
可申请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并依据本导则进行相应评估。
术 语
2.0.1 既有非节能建筑
本导则中既有非节能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
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
以及 1986 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
用建筑。
2.0.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
对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主要包括节能技术与措施的
合理性、节能改造的经济性、改造预期效果及改造方案的组织与实施等)进行综合
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为是否支持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2.0.3 公共建筑
指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
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
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
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民用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简称大型公建)是指单幢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且全面设
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余公共建筑为普通公共建筑(简称普通公建)。
2.0.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及照明系
统等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2.0.5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
政、区县财政、产权单位、产权人负担的专项用于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
2.0.6 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
利用相对较少的资金进行的节能改造。对于公共建筑,如采取增加遮阳设施、
杜绝不合理的新风引入、更换选型偏大或能效低的水泵等节能措施,或节能改造的造价不高于 20 元/m2 时可视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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