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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与平台生态自我规制研究 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与平台生态自我规制研究 PAGE / NUMPAGES 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与平台生态自我规制研究 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与平台生态自我规制研究 互联网的发展 , 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 , 是内 容产业的一次革命。内容产业的数字化不仅仅是产品的转型升级 , 更是企业商业模式以及消费者理念的革新。数字化时代 , 内容产业的发展多以平台模式为主 , 企业通常采用样本品免费 , 增值品、衍生品收费以及征收广告费用等方式来盈利 , 内容为王时代来临。互联网时代媒介的多样化为内容产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 这 也是内容逐渐成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论文首先以综述和全景性展示的方式描述了这一变化的发生及其意义。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 , 互联网巨量的信息内容对传统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单边规制模式提 出了挑战 , 在内容产业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时代 , 政府的独家规制显然已经不适应平台型发展模式的数字内容产业。以平台企业规制为核心的自我规制的有效性、 自由性、激励性、低成本等特性较好地弥补了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 , 自我规制的“软”性特征也符合国家治理的理念 , 是政府权力到市场的回归 , 并且自我规制有利于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 所以以平台企业为核心的自我规制体系应运而生并推广开来。在以平台企业为核心的自我规制体系重构方面 , 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成长为平台型企业 , 进而演化出平台生态系统的机理及路径。 企业成长为平台型企业主要依靠企业的核心产品或服务的不断创新 , 而平台型企业演化为平台生态系统的关键则是网络外部性。 企业到平台型企业、 再到平台生态系统的成长与演化历程 , 不仅仅是组织结构复杂程度的变化 , 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从单赢到多赢、再到共赢的经营理念的转变 , 这也是平台经济时代的主流商业模式。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 , 论文讨论了平台生态系统下的平台企业自我规制体系 , 利用考虑了法律成本及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博弈模型分别解释了政府规制 主导体系和自我规制主导体系下的社会福利状况。研究发现 , 在政府规制主导的体系下 , 政府的规制政策对消费者越有利 , 政府的收益越大;法律的不确定性越大 , 社会福利水平越低。 在自我规制主导的体系下 , 法律的不确定性较大时 , 政府的收益要高于政府规制;消费者对政府的影响程度越大 , 社会福利水平越高。 在通常情况下 , 政府规制主导与自我规制主导哪一个更适合作为数字内容产业的规制体系将取决于规 制方式和手段的调整成本。显然 , 自我规制主导体系所具有的灵活性等优点使其 调整成本要低于政府规制体系。 也就是说 , 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规制而言 , 采用自我规制主导的体系可能优于政府的单边规制模式。 为了阐明自我规制主导体系的运作激励 , 论文进一步将政府、数字内容运营商、提供商以及消费者等 4 类利益主体纳入到自我规制为主的体系框架中 , 以探究利益主体的激励行为及均衡状态。研究结果显示 , 在数字内容运营商作为自我规制者的体系下 , 如果运营商曝光内容提供商不良行为的概率增加 , 则内容提供商需要输送更多的利益给内容运营商 , 从而导致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合谋的意愿降低。如果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减少 , 运营商和提供商合谋的概率也会相应降低。在串谋均衡状态下 , 作为自我规制者的内容运营商的监督水平将高于曝光均衡;但是 , 如果运营商的边际监督激励处于低水平状态 , 那么内容提供商高水平欺诈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取决于运营商的低监督水平 , 还取决于内容提供商的行贿成本。 最后 , 论文利用类 Hotelling 模型分析了完全垄断及寡头垄断两种市场结构 下 , 消费者偏好、内容运营商竞争以及内容运营商是否承担社会规制责任对于运营商数字内容产品价格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 , 内容运营商之问的竞争可以降低数字内容产品的价格并有利于提高运营商的专业化程度; 消费者偏好的多样性对于运营商的运营策略有重要影响 , 运营商的内容产品相对于消费者偏好的偏离程度受消费者偏好的区间跨度控制; 数字内容运营商作为自我规制者承担社会规制责任时 , 运营商的内容产品相对于消费者偏好的偏离大于不承担社会规制责任时的偏离 , 同时数字内容产品的价格也要高于无自我规制责任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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