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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报告指南
信息报告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制度信息、跨区域涉税信息、资格信息等业务,包括5类42个事项。
1.1 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实名认证
【事项名称】
纳税人实名认证
【申请条件】
办税人员实名认证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税务公告〔2018〕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待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税务机关查验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 https://12366./bsfw/bsdt/。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 https://12366./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必须通过实名认证。
3.电子税务局通过链接国家人口库的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4.请谨慎操作网上办税厅业务权限的授予,以免导致企业或个人涉税信息的泄露。
1.1.2—002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并进行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全文
7.《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8.《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9.《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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