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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新河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3.党政办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事项审批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建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台账,对购置、处置的固定资产做到及时登记、核算、核销和调账工作,并实施国有资产条形码资产标签管理。
(四)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及时处理,做到账卡、账实、账账相符。
4.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资产配置。
(一)资产配置要厉行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合理配备。充分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杜绝积压浪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资产配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①、根据本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党政办审核汇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对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形成年度资产购置预算。不得办理无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③、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④、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的报销须提供采购申请单、询价单或报价单、发票、采购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党政办应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政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和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及权属证书登记等工作。
6.资产使用。
(一)党政办负责动产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与发放工作,建立完善进出库登记与领用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立卡建档工作。
(二)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三)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对外投资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由党政办统一扎口管理,并按照上级要求办理报批、公示等工作。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7.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有偿转让、无偿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核销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再使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固定资产;2.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固定资产;3.超过使用年限使用的固定资产;4.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5.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6.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党政办、财政局、纪委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报镇党委会议审核。涉及专业处理或涉秘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各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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