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培训”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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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好资料 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培训”的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要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此处的 培训“ ”应该如何理解?本文通过一则 案例来探讨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 培训“ ”的认定(暂不涉及不胜任的认定以及 调岗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所启发。 案情 原告阮某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进入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原告职位为 高级区域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上海,原告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42000 元/ 月,另有销售奖金计划等。 2015 年 2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以原告 2014 年度绩效考核整体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包括销售业绩、 没有遵照公司流程履行对销售人员的试用期管理、 日常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完 成质量差等为由,故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 不胜任工作“ ”的定义,并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关于 不胜任工作“ ”的条款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同时公 司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3672.11 元、经济补偿金 37770 元等。 另,2012 年 12 月 17 日,原告签收了被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表示受 聘期间同意遵守。该《员工手册》第九章 职业发展“ ”中的(二) 培训计划“ ”中规 定, …… 公司培训形式包括:部门主管对个别员工进行的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 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 公司培训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课程、 通过公司 的网上学习平台(知识库)进行的自我学习等; (三)绩效评估“ ”中 定期绩效考“ 核 ”中规定, ……通过绩效考核,对按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 作的员工, 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或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方式参见本手册培 训部分);经过调岗或培训后,员工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或额外支付员工 1 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胜任工作“ ”包 括但不限于考核结果不合格、 达不到公司或公司相应岗位工作内容、 工作职责能 力要求、业务不熟练、不能完成业绩指标、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完成质量差、不 能正确理解主管的工作指令等情形。 审理中,被告确认其针对原告不胜任工作未对其进行过调岗,仅是进行了培训, 并进一步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期间被告发送给原告的部分电子邮件, 以证明原告没有及时完成对部分员工的试用期评估, 经多次提醒仍未有改善, 给 被告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亦属不胜任工作。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 好资料 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原告予以认可, 但认为对下属员工进行试用期评估并 非其考核内容, 而且原告已经完成相应的评估, 因上述评估内容均在被告的电脑 系统中,其无法提供。对此,被告表示并未收到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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