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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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o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XX,男,**年**月**日生,*****市人,现住******市XXXX小区, \o 身份证 身份证号*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XXXX,系“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县人,系**XX局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第00XXX号” \o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牌照轿车)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XXXXX牌照轿车)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XXXXX牌照轿车)违反《 \o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 \o 超速 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 \o 行驶证 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 “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202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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