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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的全流程账务处理
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 取代
了《会计准则 15——建筑合同》在建筑合同中的收入确认和成本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收入准则或者财会 〔2017〕22 号 ,对于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基于此规定,全国的建筑企业必须在 2021年 1月 1 日开
始执行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
而 《企业会计准则 15——建筑合同》将于 2021年 1 月 1 日停止执行 !这
将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
一、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及案例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工程施工” 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所替代,“合同履约成本”,
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 “合同履约成本—
—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 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
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
录按实际履约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合同结算—
—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
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
3、“存货跌价准备” 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
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
施工” 和“工程结算” 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 科目核算,一律计入
“合同负债” 科目。
关于建筑业的增值税处理,蓝敏老师在 《增值税下的建筑业财税处理》
系列微课中有系统的讲解,教会每一个建筑业的会计真正认识增值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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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会计科目的核算
1、“合同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
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
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
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
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
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
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
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 (即仅取决于
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
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
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管控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 (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
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 1000 万元。
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 100 万元。合同约定 :在安装
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请分析甲
公司的财税管控。
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7 年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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