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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pdfVIP

学术论文 -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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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董学立、王晓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 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 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 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 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 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陕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某一社会关系一且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 志。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这些 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关系的调和。然而,由千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 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 为只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我事 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 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 的质疑[Jl法律科学氓i安), 1998.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 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 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 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 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 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 据最高院司法解释——“ 自民政部新 的../../.. /.. /.. /Documents and Settin-/桌面/论文4/董学立 ~?id=7810ccd41bf26faaa2c4elf2 Odb70a71 - 0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荽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一 可以得出,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然而事实婚却可以构成重婚 罪,同时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同婚生子女。既然事实婚不是婚姻,上述 制度的理论根据便显得难以琢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将某些行为当作法律行为来实践,但是却没 有设权的意思表示,例如邀请朋友吃饭的口头承诺。这类行为法律该 如何定性和对待? 有这样的三种交易的情形: (假设其他要件完全符合法律关千合同生 效的规定。 ) ( 1) 订立合同时,一方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交 付时没有; (2) 订立时没有, 交付时有; (3) 订立、 交付时都没有. 用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如何确定该交易的效力? 双方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卖方拒绝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这个合 同的性质、效力如何?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上述这些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都是由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问题引起 的,以下笔者试从法律行为制度的缘起开始,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理 论根源。 一、法律行为制度的缘起、含义及价值取向 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 起源千各国早期的契约法和遗嘱法. 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理论的提出始千德国法,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法 律行为指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法 律行为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此制度, “给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 权力手段“, 让个人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构建法律关系, 实现个人的需求。反之,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制度, 在这种制度 下每个人看作是国家分配的受领人……我们还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禁 令,即禁止人们在活着时对国家的东西进行处分...…”[1) 显然,我们 可以继续设想下去.~和谁结婚;是否生儿育女…... 也由法律强制规定。在这种假想的制度下,显然是不需要法律行为制 度的。但是,完全的法定主义不仅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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