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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混凝土搅拌站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混凝土搅拌站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办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办理过程,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因产质量量不合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上严重损失的事故即为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产质量量事故:因为原资料采买、保存不妥或生产控制不妥而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因为公司肩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等级界定
依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界定事故等级,以下表所列:
事故分类
产质量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事故等级
一般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
重要质量事故 1000~5000 元
5000~10000 元
10000 元 10000~50000元 50000~100000 元100000 元注:虽没有造成上述
数额的经济损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失,以致公司在某领域内或某重要工程中没法持续经营的问题,将以质量事故对待。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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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刻通告直接领导,并详尽说明事故
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告主任工程师,并当天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办理结束后( 5 日内)将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存案。
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要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刻通告直接领导,并详尽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告主任工程师,并当天补报书
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书面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的剖析与办理程序
质量事故的剖析与办理坚持 “三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由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纠正及预防举措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遇到教育不放
过。
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刻通知主任工程师,由主
任工程师依据状况采纳坚决的纠正举措。主任工程师掌握禁止的事故应立刻通告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纳有效纠正举措,过后应由主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剖析与办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存案。
2.严重或重要质量事故:发生严重或重要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刻通告主任
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通知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纳有效纠正举措,过后应由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剖析与办理报告报总经理。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办理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召开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会议,主任工程师依据会议议论结果形成质量事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站长审批。严重或重要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生产经营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由技术质量部依据会议精神形成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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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证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正确立对有关责任人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存案。
第十条产质量量事故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公司直接损失 1000~5000 元,给直接责任人 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公司直接损失 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 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状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示、记过或记大过处罚。
公司直接损失 10000 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 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状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革职(或排除劳动合同)处罚。
2.有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 50%进行处罚,并给与必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公司直接损失 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 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公司直接损失 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 10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状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示、记过或记大过处罚。
公司直接损失 100000 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 3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状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革职(或排除劳动合同)处
分。
2.有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 50%进行处罚,并给与必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依据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查核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
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 2 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 3~5 分,发生重
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办理的每次扣 5~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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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不可以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查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 100 ~1000 元。
第十四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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