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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学校,举办者必须根据所办机构的要求搞好办学经费的收支预算,并保证通过财政拨款、自有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筹集到设立学校所必需的启动资金,确保学校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视频】 《莫须有的大学梦》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二)学校设立的基本程序 登记注册 审? 批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1、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只要拟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以登记注册,使其取得合法地位。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2、审? 批 审批制度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几个环节。 审批比注册登记相对要严格得多,它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主要是小学、初级中学),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具体设置审批办法,则由省一级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四、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学校的权利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学校工作的随意性,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工作的效率。 《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27条则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了学校的首要权利。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学校的章程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学校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法律、规章和制度或政策,决定招生人数,制定本校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本着合理、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免费教育,所有适龄儿童必须入学;义务教育后的教育则实行的是择优录取。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案例】 招生广告惹出官司 湖南省岳阳市宜登学校是一所民办中学。1997年7月,该简章“引言”部分说:学校历年升学率都在90%以上,近年可望进入中国私立学校百强;“本校特点”部分说:学校宽进严出,不求生源特别优秀,但求毕业时达到重点中学水准,考风好,成绩无水分,分数可信度高;“措施与承诺”部分说:90%以上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有条件者可直接去国外名校深造,对有特殊要求者可定向培养。同时,该校校长还印了名片,名片背面上写着“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案例】 招生广告惹出官司 2000年,宜登学校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共18人,在岳阳会考者15人。这次考试,该校全军覆没,不仅全部初中毕业生无一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更为严重的是全部毕业生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线。9名学生及其家长来到了岳阳楼区法院讨说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宜登学校退还学杂费85500元,赔偿就读高中收费78920元和补课费12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校) 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制定奖励和处分办法。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学生的政治思想、成绩与考核、升级、留级、降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报到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 学生奖励:学校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优良表现,给予精神或物质的表彰。 学生处分:又称学校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的一种校内的惩戒或制裁。目前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有六种,即警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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