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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019.1.9
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督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职能业务部门,配备足够人员,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组织实施,建立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间的季度例会制度。
2.负责全市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下级单位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及评估工作。
4.对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培训。
5.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并接受上级实验室质控。
6.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发现工作。
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工作。
8.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省级、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月例会制度。
2.负责全县(区)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及时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所辖乡(镇)、村进行培训、技术指导、督导及评估工作。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管理
5.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以及对基层报告的失访患者追访等。
6.组织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的质控,并接受上级实验室质控。
7.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监测和防治。
8.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工作。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县(区)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按要求设置专门结核病门诊和病房,在现有编制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结核病医生和公共卫生护士。
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采用细菌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并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治疗服务和定期随访检查。
3.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制度,对出院后继续在本院治疗的门诊患者加强管理,并与疾控机构合作落实患者服药管理工作。
4.组织对所辖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诊疗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5.组织本地(市)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6.对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采用细菌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并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
3.与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制度,将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转诊到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4.参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5.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6.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非定点医疗机构
1.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2.负责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3.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推介或转诊至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
3.对于居家服药的肺结核患者要在72小时内进行入户随访,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
4.对治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评估,并按要求记录结果。
5.落实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
6.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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