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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起来的?
答:劳动合同生效不同于劳动关系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
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签订。另外,对未及时签约的,法律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劳动者及其团体
1)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四层含义:A他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B他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C他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D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人员不属于劳动者(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等)。
总之,劳动者就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人员
在劳动关系缔结之前,双方是平等主体,而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就转变为隶属型主体了。;被告曹某介绍原告徐某(15岁少年)到赵某开办的个体家具厂工作。2002年1月21日上午,徐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碰到正在高速运转的电锯,手掌当即断裂。徐某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2978元。经司法鉴定,徐某左手为多发性肌键断离、指骨骨折、神经和血管损伤,虽住院和经及时手术治疗,仍有部分功能丧失,已构成六级伤残。
问:1. 什么是童工?什么是劳动法主体?
2. 哪些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对于童工案件有何其他规定?;答案:
1. 童工是未满16周岁的,与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 劳动的少年儿童。劳动法主体是劳动关系的参加 者,即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一方是劳动者或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 必须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6周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两个能力,不能成为其主 体。
?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同意,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可以招用不满16岁者。 ;3.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 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使用不满14周 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追究 刑事责任。
本案,法院应该认定为工伤,判决雇主赵某一次性 给予徐某伤残赔偿。因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 定,童工伤残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伤残童工, 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徐某及其监护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 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一次性 因工伤残赔偿。 ;;;;;;;;;;;;;;;;;;;;;;;;;;;;补充:一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并列 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为 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具有其他法律部门 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 有一定的交叉,它们遵循某些共同的 原则, 但是它们的区别是主要的,调整对象不同, 基本原则不同。
二 .劳动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法理学认为,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 一般法,但一般法可以补充特别法。我们应 该注意加强研究在不违反劳动法宗旨的前提 下如何适用民法补充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
三 .劳动法的特点如下 1.劳动法是个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法律 外国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而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 律。它们的发展历程不同。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相统一的法律 总体上劳动法向保护劳动者倾斜,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 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相结合的法律 劳动法把劳动关系规定为合同关系,通过集体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等 为劳动标准。 ;;;;;;;;;;
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 列举了集体合同可以具备的15项事项。集体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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