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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信息与通信工程科技专业资料-建设项目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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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  1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 1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 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 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 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 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 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 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 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 目。 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 目。 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 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 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 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 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 目节地评价范围。 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 目节地评价范围。 2 谁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 2 谁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 根据 《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是项 目节地评价 根据 《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是项 目节地评价 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 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 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 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 价材料。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 价材料。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 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3 如何确定节地评价建设项目? 3 如何确定节地评价建设项目? 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首先应确定哪些项 目是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 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首先应确定哪些项 目是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 目。确定节地评价的建设项 目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目。确定节地评价的建设项 目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用地单位自我认定。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 自身建设项 目所在行 用地单位自我认定。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 自身建设项 目所在行 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编制和发布情况;对于本行业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 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编制和发布情况;对于本行业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 标准的建设项 目,应自我认定为节地评价项 目。 标准的建设项 目,应自我认定为节地评价项 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层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层级 审核出的无标准和超标准的建设项 目,均应退回原报建方,进行节地评价,其节地评价报告 审核出的无标准和超标准的建设项 目,均应退回原报建方,进行节地评价,其节地评价报告 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重新申报。 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重新申报。 在确定建设项 目为节地评价项 目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用地单 在确定建设项 目为节地评价项 目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用地单 位,通常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超标准的建设项 目在接到通知后,通过采取新的技术措施和 位,通常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超标准的建设项 目在接到通知后,通过采取新的技术措施和 方法,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对超出用地部分进行核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后符合土地使用 方法,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对超出用地部分进行核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后符合土地使用 标准的,可按照正常的报建程序进行申报。 标准的,可按照正常的报建程序进行申报。 4 用地单位怎样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4 用地单位怎样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用地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评价, 用地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评价, 也可以委托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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