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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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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及《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西安市辖区各行政村的农户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信用等级评价原则   (一)积极稳妥、公正规范。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涉农金融机构、相关机构和农户的积极性,真实、客观、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规范、科学、合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二)自愿参与、综合评定。农户自愿参与,区县政府组织,涉农金融机构与相关机构参与,综合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   (三)动态管理、风险可控。建立农户信用信息与等级评价定期更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提升信用信息时效性,防范信用风险。   (四)依法合规、用途明确。涉农金融机构参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根据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确定授信额度;农户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用途明确、依法合规。   二、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基本条件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及程序   建立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市级统一部署、区县主抓落实。市、区县分别成立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街)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行政村成立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具体评价程序为:   (一)由各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各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信息初评意见进行复审,做出复审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在本行政村公示。   (三)由各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审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四)由西安市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组织对各区县开展督导、考核。   四、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应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采用百分制。评价指标包括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家庭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公共记录情况。   (一)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具体指标与分值见附件1)。   1.农户家庭基本情况(40分)。包括年龄、学历、婚姻、健康、劳动力、住房、抚养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耕种土地、家庭和睦、人品等情况。   2.家庭财务状况(50分)。包括家庭资产负债、家庭收支等情况。   3.个人信用状况(10分)。包括有借款、有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借款及担保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曾有不良借款及担保但已清偿,仍有不良借款或不良信用记录。   4.公共记录情况(根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分别赋分)。加分项目包括被评为“劳模”“五好家庭”“优秀党员”、其他荣誉称号、担任村组干部及邻里关系等情况;减分项目包括违法、欠缴费记录,被金融机构依法起诉、逃废债务、挪用贷款、欠贷款本息、民间失信、家庭成员中存在吸毒或赌博等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情况。   (二)信用评价等级。   依据农户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1.60分以下,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2.60—70分(不含7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   3.70—80分(不含8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   4.80—90分(不含9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AA级;   5.9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价为AAAAA级。   (三)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   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更新与等级评价长效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实行每年一次更新维护动态管理。农户的基本信息、房产信息、种植养殖信息以及其它社会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经当地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审核后,报送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更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鼓励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将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农户贷款授信和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对符合信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并依据相关涉农贷款政策规定,享受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化、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各涉农区县、涉农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表   2.西安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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