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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11页 须为知名商品。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为知名商品。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这是指经营者为这些外观标志设计非同一般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第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志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三)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或姓名也是显示经营者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体现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的基本要件是:第一,故意并未经名称或姓名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之。第二,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购。 (四)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该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上行为都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都是在商品质量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禁止,具体的处罚均依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类行为 第二页,共11页 的特征是:第一,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该行为主体不是一般经营者,一般经营者不具备独占特征;公用企业又不是政府机关,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行为与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有所区别。第二,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该行为是强制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并非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第三,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第四,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政府和政府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的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 2. 这类行为的客体是本来平等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3.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按国家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不依法律和法律程序,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 第三页,共11页 4. 政府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既可以是直接的指示、命令,也可能是利用职权限制他人自由选择经营者的商品,以“管、卡、压”等手段间接限制竞争。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色规定。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贿受赂行为。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 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 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 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回扣同折扣、佣金不同。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回扣与折扣,佣金的一系列区别界限中,是否如实入帐,是暗中支付还是明示支付是本质的区别。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的质量、 第四页,共11页 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虚假的商品标志行为有共同的本质,都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规范这类行为的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适用《广告法》。2.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或完全是捏造。引人误解,是指宣传的目的是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可能导致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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