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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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 ,但离婚时的纠纷也是这个,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 xx ,男,60 岁, 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 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 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 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 财产受损的 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 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为 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 稳定的共同居 住。 2001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 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 共同居住生活。 2 、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 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 、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 且又以夫妻名义, 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 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试行 )》。 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 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 女之间的关系。 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 他人。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 无论是双方父母, 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 代理一方的行为。 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 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 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 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 接受的行为。 从赠送和接受的对象上讲, 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 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 从赠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讲,只有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 的财产才叫婚约财产。 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 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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