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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书3篇
行政复核申请书一:行政复核申请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管区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20xx年2月21日擅自用推土机推毁耕地一案,20xx年7月18日、11月19日和2008年1月5日,本人已三次向贵厅反映。现在因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特向贵厅申请复核。
一、温良佐(本人父亲)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在塘尾地建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1、村民领导小组推毁的位于塘尾地的耕地包括:本人的两块自留地,壹队地(坡地)和贰队地(坡地)及良杰地(自留地)(见本人的父亲——温良佐的《土地证》)。从本人的父辈开始,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蔬菜、番薯、芋、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xx年7月18日寄给贵厅的香蕉树照片,则是被推毁后在现场拍的。《土地证》中的壹队地和贰队地,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村民耕种,也一直种蔬菜、葱、番薯、芒果等农作物,还播种秧苗;良杰地也一直在耕种。无论办公室和戏台建在这片土地的哪个位置,都是占用耕地;现已建在本人其中一块自留地上,看戏的广场则完全占用了本人的自留地。因此,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2、村民领导小组不敢先办理用地手续,再建办公室和戏场,也证明其占用了耕地。
证据不足壹队地和贰队地及良杰地都有土地证可证明是耕地,《土地证》是干什么的
二、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1、20xx年5月14日已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为何到20xx年4月7日才给书面答复意见为什么不在60日内(20xx年7月14日之前)答复等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20xx年10月17日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2、根据《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十七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而本人作为村民和当事人,从来没听说开村庄建设规划大会,在20xx年4月13日和5月14日分别向良光镇国土所和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时,也没听说村民领导小组已办村建规划手续!另外,在20xx年4月13日至今,没有见过良光镇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松村村建规划。因此, 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三、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动工建成红砖结构办公室和戏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查处吗村民领导小组擅自在本人的其中一块自留地的耕地上建办公室和戏台,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什么不依立案查处
四、维持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任何手续则实行抢建,改变土地现状。正在补办用地手续是违法的!
2、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则实行抢建,为何制而不止
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抢建,违反了《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另外,肯定有人暗中支持、怂恿。本人强烈要求彻底查处,并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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