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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医师义务医师的法定义务:一医师的注意义务一医师的说明义务一医师的守密义务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事前同意: 患者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持续同意: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患者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 有效同意 有效同意的前提: 明确性: 患者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真挚性: 如果患者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为虚伪,该同意无效 自愿性: 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书面同意 同意的形式: 同意为「意思表示」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未附条件之同意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 有效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 推定同意 前提: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患者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意 同意之逾越 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患者的同意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 疑点: 糖尿病患者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患者却坚持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之中,为了患者利益,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 vs.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 Beneficence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患者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医疗决定 患者自主权: Autonomy 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后,由患者自己做医疗决定 患者最佳利益 vs.患者自主权 拒绝治疗的患者?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患者?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 被害人同意 权利处分之自由 法律原则上允许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自身权利。 当权利人同意或承诺他人代为处分其权利,自为法律所允许。 得被害人同意之侵害行为,应可阻却违法 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 医师对于诊治之病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决定。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 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试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试验者同意前先行告知:(同施行细则§ 52) 一、试验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 三、预期试验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 五、接受试验者得随时撤回同意。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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