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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証券 研讨会:评价公司是否能成功上市的前期财务调查工作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 * 第十章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管理 *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一、国际直接投资法规的内涵 (一)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是指调整国际上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综合。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直接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对外投资保险,等等。 * (二)类别 根据立法主体和适用范围分: 国内法规范 (1)投资国国内法规范 (2)东道国国内法规范 2. 国际法规范 (1)双边 (2)区域性 (3)全球性 * 二、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一)投资国国内法规范 对外投资审核 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是发改委。我国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 2. 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法是以保障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为目的,保护、鼓励本国海外投资,由国家分担海外投资保险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 主要内容涉及:承保机构、合格投资者规定、合格投资和合格东道国规定、承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费、赔偿和救济。 * (二)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 发达国家 (1)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派 (2)以日本为代表的保守派 2. 发展中国家 一般订立专门的“外商投资法”,主要内容涉及:对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和实质审批)、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投资期限、国有化和征用、经营管理权、劳动雇佣。 *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双边国际法规范 1.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y) :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但此类条约由于范围较大,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专门规定。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 :让缔约国正式确认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以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除此之外,它还规定了双方政府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 *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以原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因而又称为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 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 对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利益的规定 受保护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对自然人的确定通常以国籍作为标准。对法人或其他实体的确定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注册登记地标准;资本控制和联系标准;具体实践标准。 * 3. 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的规定 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主要体现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投资的财产及其收益,应与东道国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 (2)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指授予国给与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保证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平等。 (3)国家风险保证。协定中国家风险的重点是国有化或征收以及货币兑换的问题。 * * (二)区域性国际法规范 主要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协调其成员国或一定范围的国家签订的多边条约。 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尽管并非专门投资条约,但对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大影响,诸如《区域投资法典》、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关于对外国资本的共同措施》等。 * (三)全球性国际法规范 1.华盛顿公约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一些专家拟订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2.汉城公约 为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1984年,世界银行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与方签署《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其一个组成部分的“关贸总协定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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